投资养猫-不懂股权和合伙,10万投资加入他人猫舍,半年不到亏5万

来自:猫咪馆  |  2024年01月26日

浏览量:

不懂股权和合伙,10万投资加入他人猫舍,半年不到亏5万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86篇文字

不懂股权和合伙,10万投资加入他人猫舍,半年不到亏5万


今天讲一个“个人合伙”的真事,也是一个不懂股权、不懂合伙、不懂合同而亏了钱的案例。

以前,在我的笔记中较多出现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和“合伙企业”,较少出现“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严格来说只是一种合同关系。在今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将“合伙合同”列在第三编“合同”中。

虽然今天讲的这个事以及相关的诉讼是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一两年,但是,这个案件涉及到的问题,不涉及立法的变化。

我见过有这么一种说法,说是个人爱好式创业有三大坑:咖啡馆、花店、烘焙店。意思是,有些个人,之所以选择创业开办这些业态,最直接的原因是以往在消费过程中对这些产品产生了喜爱和浓厚的兴趣,但是喜欢和经营是两码事情,这种心态从事这样的业态,失败的概率可能比较高。

今天说的这个事情,我推测当事人可能也有类似的心理因素。

猫舍,也就是那类自己想办法繁殖品种猫出售的店铺,同时也会做一些与养猫相关的周边产品销售以及服务。

袁某和郑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共同经营着一间这样的猫舍。

为了方便后面的行文,以下把袁某和郑某合称为“甲方”。

下面就是乙方出场了。

乙方,杨某。

2019年3月底的时候,杨某与甲方结识。很可能就是因猫结识的。

杨某提到自己也想要投资宠物行业,于是甲方向杨某介绍说,自己经营的猫舍每月流水大约可以达到3至8万。

后来大家又经过了简单的协商。

为什么强调是简单的协商呢?因为之后各方在交流中显示出,至少杨某根本没有搞清楚自己投资投的究竟是什么?

2019年4月12日,甲方与杨某(乙方)签订了《某某猫舍股份转让协议》。

要是这个时候,杨某在签约前拿着协议草案,随便找一个有执照的律师咨询把把关,可能他就不会因此莫名其妙地亏了一半的投资款。

因为,这时候,已经有一个明显的信号给出警报了,就是这份协议的名称。

协议的名称是《某某猫舍股份转让协议》,意思是甲方将猫舍的一部分股份转让给杨某。可是,有2个明显的问题:

  1. 这个猫舍的经营商户,根本不是一家“公司”,更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它就不存在“股权”、“股份”这些东西。所以,依照法律实务的理解,甲方想要转让给杨某的一定是其他某种东西,但肯定不是股份。
  2. “转让股份”,还代表了另一层意思,也就是杨某的钱,不是打给猫舍的,而是支付给甲方的。这里面的区别可大了。

来具体看看这份协议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共同经营猫舍的合意,甲方转让猫舍股份40%给乙方,金额为10万元。甲乙双方作为共同经营人,就合作经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负责提供场地饲养、打扫、繁育、医疗猫;

第二条,甲乙双方共同销售猫舍品种猫,销售所得金额按照股份比例,甲方获得60%,乙方获得40%;

第三条,甲乙双方按照猫舍股份比例共同分摊猫舍支出(包括猫粮、猫砂、猫日常营养品及医疗用品等);

第四条,猫舍所有采购物品及猫定价(猫定价基数)由甲方决定;

第五条,猫舍的支出及收入,按照月结方式(月底的三天结算);

第六条,甲乙双方如因共同投资事务有异议的时候,应该共同协商解决问题,不得影响日常猫舍运营开销;

第七条,甲乙双方严格按照上述条例合作经营,如有违反视为放弃股份权利;

第八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宠物猫为活体,产生非主观因素的,双方友好协商无责任解除协议或按照实际股份比例分配现有猫只;

第九条,自本协议生效起,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双方须遵守以上条款。协议到期后,双方可友好协商继续执行此协议条款或按照实际股份比例分配现有猫。协议自乙方向甲方转账成功后立即生效。

这份协议,明显是一份非常不专业的协议。从内容的设计上来看,像是甲方来起草的。

从杨某的立场来分析,这份协议意味着:

  1. 杨某要支付10万元,以换取猫舍40%的“股权”;
  2. 虽然是所谓“共同经营人”,但是,猫舍所有采购物品及猫定价(猫定价基数)由甲方决定。杨某在经营管理方面没有明显的权利。
  3. 杨某一方面没有管理权利,可是另一方面却要“按照猫舍股份比例共同分摊猫舍支出”。

这样的协议,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对杨某是很不划算的。

只要他事先向律师咨询,任何一个稍微负责一点的律师都会告诉杨某建议不要签这样的协议。

从后面的情况发展来看,杨某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极不慎重的。

就是这样一份协议,杨某签署后,随即就将10万元的款项支付给甲方了。

直到签了约、付了款,杨某才开始向甲方追问起投资的具体内容。

这操作的思路或者顺序完全是弄反了。合理常规的操作,总是要弄清楚协议的所有细节,调查清楚被投资的项目的实际情况,然后才去签约。

签了上述协议,也已经支付了所有的款项。由于那份协议的内容设计,杨某在这场所谓的“共同经营”以及相关争议的处理中,完全没有任何控制和抵抗力。

合同签订后,杨某、杨某妻子徐某、郑某、袁某在其四人微信群里就10万元的对价问题发生如下聊天记录:

杨某:“现在一共是33只猫?”“33只猫市值25w?”

杨某妻子:“所以我们十万就投了13只猫,我可以这样理解吗”;

郑某:“我现在布偶还没生呢,没生我也没办法登记吧,还有好几个大肚子,如果生下来一下子变成50多个了呢?这个怎么这么计算的呢”;

杨某妻子:“所以只是就目前为止这个概念,我们第一次一下子投了10w,有点顾虑和疑惑也是常理吧,没有否定你们的意思啊”……

杨某以为,自己花了十万是投了13只猫。其实,杨某还是没有弄清楚自己签了什么协议,直到收到了要求分摊开支的通知。

2019年4月29日、甲方向杨某发送了猫舍的收支帐目,并向杨某支付了2019年4月的收益分成233.96元。

2019年5月31日、甲方向杨某发送了猫舍的收支帐目,并向杨某支付了2019年5月的收益分成317.92元。

2019年6月30日、甲方向杨某发送了猫舍的收支帐目,并向杨某支付了2019年6月的收益分成318.16元。

上面这3个月,虽然收益分成很少,但是至少是投资有收益了。

可是,2019年7月31日,甲方向杨某发送当月收支账目,告知杨某当月收入270元,当月支出5573.56元,当月净亏损5303.56元,要求杨某承担其中40%,即2121.42元。

杨某看到这条微信,当时就火了,直接回复到:“搞什么啊,三个月赚的钱,还不够这个月付的。”

于是,杨某拒绝支付这笔亏损分担。

甲方立即翻脸,在微信里对杨某说:“这个你当月不支出视为违约了,直接就当放弃股权了”,“今天12点一过你不支出就是违约,你一只猫分不到,都是按照合同来的,你如果觉得不行打官司吧”。

从这些微信对话中,可以看出,杨某与甲方之间,其实没有信任度,这场合作是缺乏人合的基础的。因为,稍有人合度的合作各方,通常是不会因为某一方刚发生违约行为就直接跳到要求打官司的程度的,至少会拿出一些空间进行交流和协商。

但是直到这个双方关系已经即将破裂的时候,杨某仍然没有弄清楚那些本该在签约之前搞清楚的事情。

2019年8月6日,杨某给甲方二人发微信:“之前你和我们这个月要支出,我想了一下,这个账目不对,我们不能转,必须先搞清楚账目,我们之前给你的10万去哪里了,用在了什么地方,我身为猫舍合伙人,有权利知道”。

甲方回复:“不用转了,你已经违约了,有什么不明白的起诉吧”。

当日,双方又就10万元的性质产生了争执。

杨某:“我10万元加入,那这10万元应投资在猫舍里,但你的项目并没有体现我的10万元。”

甲方回复:“十万块的性质,是入股我们猫舍百分之40的股份,请你详细看下合同。”

杨某:“那这10万不放进猫舍经营的?”

甲方回复:“是的。合同写的很清楚,十万块的性质,我们创立到现在已经花了一百多万了,你是十万块入了我们猫舍的40股份。”

杨某:“那你的意思是十万是你的了,不关我的事,你可以自己用?”

甲方回复:“你的十万不是投资猫舍,是你换取我们猫舍的股份”……

杨某:“你告诉我支出多少我就一定要付?我没有审核账目的权利?”

甲方回复:“所有购买记录都发群里了,账都做好的,不是我说多少是多少的,现在也不需要和你说那么多,你已经违约了,相当于合同作废了,说那么多也没有意义,你如果觉得有问题,请到人民法院起诉”。

或许,杨某直到这时才意识到,自己对于所谓“投资十万到猫舍”的理解是和甲方不一致的,而且很可能也是和自己亲手签署的那份协议的规定不一致的。

或许,杨某仍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因为,2019年,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那份《某某猫舍股份转让协议》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以及判令甲方共同返还杨某出资款人民币十万元。

那么,杨某所谓投资入股猫舍,依照法律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杨某能拿回投入的10万元吗?

首先,法院认定,根据杨某与甲方签署的协议内容,可以确定这是一种个人合伙行为。虽然,协议表述方面是存在错误的,但是不影响对双方实际权利义务的认定,所以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这里提示一下,这个案件审判时,《民法典》还未实施,所以关 于个人合伙的定义,仍然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即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典》实施后,合伙合同的定义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其次,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合伙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导致涉案纠纷的发生;且个人合伙具有强烈的人合性特征,双方自2019年7月之后无法有效沟通,已丧失了合伙经营的信赖基础,所以确定涉案合伙协议于甲方收到通知之日(即2019年10月31日)起解除。

第三,关于杨某要求返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某某猫舍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以及合同签订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该10万元系购买猫舍40%财产份额的对价,并非系猫舍新增加的资产;甲方在收到10万元后,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将猫舍40%的份额划归至杨某名下,并且实际亦按照此份额向杨某支付合伙收益。杨某要求甲方全部返还,难以支持。

最后,法院认为,合伙协议解除后,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期间的债务,也应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于是,根据合伙期间的开支和收入情况,确定甲方应向杨某支付合伙解除后的财产分配49914.86元。

看了这个案例,或许有人会觉得杨某太过没有商业经验,或者认为杨某投资不理性、过于冲动。

其实,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很多人不愿意在投资之前去学习那些最最基础的商业和法律常识。任何行为的背后,都是需要认知作为支撑的。假如一个人根本不知道合伙、合同、股权这些东西的正确含义和区别,他的投资又怎么可能理性呢?

友情链接